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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电动车限制通行政策属于普遍举措势在必行
2010-07-20 20:32:52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限制超标准电动车发展是国内各大城市的普遍举措
 
  ——杭州:2009年6月施行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管理措施:(1)自2009年6月1日起,对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上牌,并实行目录管理。(2)对不符合目录规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上牌。
 
  ——上海:2001年10月施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管理措施:由自行车行业协会制作《上海市二轮非机动车产品上牌备案登记表》(即上牌目录),并送交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依据目录对电动车办理上牌。
 
  ——成都:2007年1月施行《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市人大颁布),管理措施:(1)电动自行车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适用本规定。(2)除自行车外,其他非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广州:2006年11月施行《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管理措施: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
 
  ——珠海:2005年7月1日施行《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市人大颁布),管理措施:电动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南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管理措施:(1)2008年4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办理有效期3年的临时通行标志,2008年4月1日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且不得在市区道路行驶。(2)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临时通行标志需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3)驾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应当持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应当在机动车道最右侧或者摩托车专用车道上行驶,不得载人,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并遵守机动车通行的有关规定。(4)禁止已上牌的超标准电动车白天在市区11条主干道通行,并全天候禁止在火车站广场区域和立交桥通行。
 
  (福州新闻网记者)

【责任编辑:陈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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