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28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苏演卿)6月23日,海峡导报曾报道过“漳州警方通缉湖里一政协委员”一事。报道了漳州开发区公安分局通缉黄木兴,厦门警方却认定他无罪。同一案件结论不一,两地公安谁对谁错?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开发区公安分局的上级有关部门。漳州市公安局纪委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正在调查此事。
6月25日,记者来到漳州市公安局了解此事。该局宣传处的负责人表示,“如果发现开发区公安分局有违法之处,就叫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上诉。”但宣传处负责人说,他们不便安排记者采访市公安局领导。
随后,记者走访了漳州市公安局纪委办公室,据该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漳州市公安局纪委正在调查此案,但具体调查情况要问领导。接着,记者又找到了漳州市公安局纪委书记,他说,由于他刚上任不久,并不了解此案的详情。
6月26日,记者先后两次走访漳州市纪委监察局,该局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信访办只负责受理案件,具体的处理必须找领导了解,而纪委书记刚好出差。漳州市委政法委督察室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案主要应该由检察院负责,让记者采访检察院。25日,记者联系到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他表示刚出差回来,不了解此事,具体应找控申处,而控申处的工作人员表示,控申处不能透露具体的控告情况。
针对同一案件,两地警方两种结论。漳州开发区公安分局认定黄木兴“妨害作证”,并发出了通缉令。但是,省公安厅认为此案应由厦门市公安局管辖,移交厦门市警方后,厦门市公安局却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黄木兴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不存在”。
两地警方截然相反的两种结论,总有一方是对的,但也总有一方是错的。此案的对与错,涉及的是1200万元合同纠纷案的执行,影响大,错误的一方难道就不需要为错误的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漳州有关部门对此事的调查结果如何?本报记者将继续追踪报道。
□新闻纵深
到底是谁错了?
黄木兴是否构成 “妨害作证”罪,背后涉及的是1200多万元的合同纠纷。
据黄木兴起诉说,根据合同约定,他为大兴安岭公司做了价值1500多万元的工程,但是大兴安岭公司只付了200多万元给他。为此,他起诉要求大兴安岭公司支付剩余的1200多万元的工程款。但大兴安岭公司的说法是,因黄木兴的公司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实际只干了200多万元的活。剩下的工程,大兴安岭公司是转包给其他公司施工。因此,这1200多万工程款不该付给黄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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