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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福州市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1-11-21 14:52:46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安监部门负责液化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超经营范围经营液化气的店(点)进行查处。

  公安(治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的等涉及治安防火、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宣传阶段(2011年3月1日—2011年3月20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各区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各镇(街)、村(居)全面摸排登记辖区的非法店(点),深入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工作。

  (二)全面开展专项治理阶段(2011年3月21日—2011年11月20日)。各职能部门组织力量,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市、区两级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行动,分区域、分片地拉网式清查,重点打击违法存放钢瓶、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等行为,以及液化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1年11月21日—2011年12月20日)。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区配合,巩固阶段性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积极探索液化气市场安全管理工作新思路,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及《工作任务分解表》(另行下发),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领导和协调,统一行动,促进本辖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强化液化气企业监督检查,完善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供应体系。采取以各企业日常自查为主,各监管部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供气直销系统,落实燃气行业服务规范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服务水平。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工作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实施责任跟踪。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液化气经营企业违法充装等行为,发现1起,处罚1起,情节严重的,予以暂扣经营或充装许可证,直至停产、停业整顿。

  (三)严厉打击非法店(点)。采用以明查和暗访、联合执法行动和各部门日常独立监督执法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综合治理非法店(点)。各区要组织区联合执法队开展拉网式清查,对排查、举报、回潮的非法店(点)予以坚决取缔,不留死角;各镇(街)、当地公安派出所要认真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要求辖区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库)房、民房出租给非法经营者作为储存、销售瓶装液化气的场所,对已取缔的非法店(点),要跟踪复查,防止回潮;对屡查屡犯的,应及时提交辖区公安派出所,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的经营者、场所出租者(房东),进行依法处理,消除危险隐患,以达到根治“黑气”的目的。

  (四)加强宣传,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适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剖析典型案例。各区要继续组织进小区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并通过举报奖励等措施,发动群众共同打击和抵制非法店(点),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五)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交流,做好信息传递、反馈工作。各区、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将本区、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于每周一上午10时前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3314541,传真:83352844,电子邮箱:fzjsjygc@163.com)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责任单位: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责任编辑:陈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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