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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恶意停缴住房公积金 将被终止贷款合同
2013-04-23 07:08:06  作者:綦芬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我市公积金

  缴存比例有三种

  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上下限规定吗?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职工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

  按照闽建金管[2007]7号文件和2008年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精神,我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均工资额的3倍,下限为省政府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问:目前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我市自2006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12%。但企业效益不太好,负担较重的经管委会批准,也可选择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先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福州地区中央驻闽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5%。

  单位不缴公积金

  有无强制措施?

  问:我去年10月换了单位,但是这家单位没有给我办理公积金,公积金账户已经停缴了几个月并封存了。听说公积金停缴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会被要求剩下的贷款一次性还完,有这样的事情么?福州现在很多单位都没有为员工办理公积金。对于这些单位,有没有一些强制的措施?

  答:经过核实,个人如果恶意停缴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者累计15个月,我们将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贷款余额;如果不是,还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是单位停缴,则不属于恶意停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须按属地进行管理,即福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目前因经济效益、观念等原因,在我们的生活中,有相当部分的单位并没有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是要给予一定的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1月,省住建厅出台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对我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处罚工作进行了统一规范。

  为维护职工权益,根据省、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2011年10月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积极推动下,我市已将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格式文本,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企业的扩面打下基础。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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