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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2-09-28 20:38:26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第十六条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驳岸、护岸、护栏、护河树木草皮等内河设施;

  (二)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抛弃、掩埋动物尸体;

  (三)倾倒渣土或者其他建筑垃圾;

  (四)排放污水;

  (五)在内河洗涤或者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六)垂钓、游泳、打捞鱼虫或者炸鱼、电鱼;

  (七)擅自放养、种植动植物;

  (八)挖土或者擅自铺设电缆、电线、管道;

  (九)其他损坏内河设施、破坏内河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内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抛弃、掩埋动物尸体的,处以100元~500元罚款;

  (二)在内河洗涤、垂钓、游泳或者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物品的,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内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挖土、打捞鱼虫、擅自放养、种植动植物或者未按指定地点停泊、装卸的,处以1000元~3000元罚款;

  (二)炸鱼、电鱼的,处以3000元~5000元罚款;

  (三)擅自铺设电缆、电线、管道的,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四)工程竣工后,未按时清理河道或修复内河设施的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造成河床淤积的,承担清淤费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内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

  (一)损毁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驳岸、护岸、护栏、护河树木草皮等内河设施的;

  (二)擅自抽水、填河断水、拦河筑堰或者设置水坞等阻水设施的;

  (三)向内河倾倒渣土或者其他建筑垃圾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除责令限期清除外,可按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规划、国土、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园林、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违法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河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管理范围指内河水体、河床、滩地、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护坡、堆场、码头、驳岸及岸线。内河岸线是指规划河道绿线范围,具体范围由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在内河两侧河岸明显位置标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24日福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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