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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2-09-28 20:38:26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第六条 福州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内河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内河整治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制定内河整治与管理标准;

  (三)确定内河管理范围,划分内河管理责任区段;

  (四)组织实施内河疏浚、沿河截污、驳岸修砌、景观改造等内河整治工程;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内河主管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

  市内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的日常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内河管理部门按照市、区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河的整治和管理。

  第七条 市容、园林、水利、环境保护、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承担内河管理职责:

  (一)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制订内河卫生保洁管理标准,实施内河生态补水调节;

  (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内河绿化建设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绿化施工质量和养护管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破坏绿化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防洪排涝和水利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内河运输船舶管理。

  第八条 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园林绿化、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内河综合整治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内河疏浚清淤、截弯取直、生态补水和污水截流等综合整治工程,以及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跨河桥梁等各项工程建设,必须服从城区内河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符合防洪排涝、航运、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妨碍防洪排涝或内河景观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建设和内河整治工程,逐步拆除。

  第十条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特殊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渣土、泥浆、污水直接排入内河;工程竣工后十五日内应当拆除围堰、清理河道、修复内河设施,并报市内河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一条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搭建的,须经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河断水、爆破作业、拦河筑堰、设置阻水抽水设施。

  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主管部门根据内河管理需要,通过开闸放水、引潮等方式实施内河生态补水,促进水体交换。

  第十三条 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向内河排放污水。

  在内河新设雨水排放口,建设单位须征得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在内河行驶、停泊的船舶应当按照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泊、装卸。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内河河面、滩地、护坡由护河员按责任区段负责卫生保洁,护河员按内河卫生保洁管理标准配备。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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