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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修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获批准
2012-10-24 22:04:12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五、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未取得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不得对该项目的规划、用地予以批准。”

  六、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实施城市规划确需迁移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及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迁建新址的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七、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进行爆破、采石、取土、放牧等”。

  八、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

  (2003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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