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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修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获批准
2012-10-24 22:04:12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的决定

  (2012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的分布状况、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资料报当地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有关气象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

  二、删除第四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实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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