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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世界杰出华商协会
2011-10-23 17:25:40  来源:千龙网  【字号

  近期,似乎“卢美美”事件已经销声匿迹,与此相关的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似乎也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但是,由于此前媒体的误导而给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带来的硬伤还未愈合,偶尔同身边的人聊起这件事,他们大都以模糊的口吻说:“哦,这个我知道,是个什么骗子协会”。其实,真正知晓事实真相的人寥寥无几,因为经过媒体的一番炒作之后,伴随着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真相的逐渐浮出,它同时也失去了被当做新闻噱头的商业价值,因此那些专注于炒作的媒体便不再愿意关注这些老生常谈的话题。尽管有些媒体在得知事情的真相后对此加以报道,试图澄清之前的误会。可是正如一池被搅浑的水一样,短时间内无法澄清。而且,在这个“眼球经济”时代,在这个信息泛滥的时代,社会大众也无暇顾及那些喧嚣背后的信息,哪怕这些信息的确是属实的。于是,真相便被淹没在舆论的吵杂声中。

  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我的天职就是寻求事实,以法律的职业思维和专业视角去审视重大社会事件,协助人们认清事实真相,理性客观评价事物,避免一次又一次被人牵着走,事后却大呼上当。所以,在炽热的情绪稍加冷静,事实的真相浮出水面之后,有必要发出一点纠偏和澄清的声音,哪怕这个声音很有可能被淹没在周遭的沸沸扬扬之中,但是,事实总归是事实,这是谁也无法改变的。在多轮的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之后,世华会的丑闻已不知不觉向“善闻”转化了。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组织机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依照中国境内法律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也是境内法律认可的实体,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其也有权根据境内法律在境内从事有关活动。

  根据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的证照,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系2005年根据香港法律(《公司条例》)设立的有限公司,其分行(可理解为境内的“分支机构”)名称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其业务性质(可理解为境内的“经营范围”)为“交流合作、信息咨询、商务代理”。2006年,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在境内设立代表处,代表机构名称为“香港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业务范围为“从事总公司业务的联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收取费用)”。另外,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还是2009年根据香港法律(《社团条例》)设立的社会团体。目前境内对于民间组织的管理主要有三部条例,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这三部条例当中,除了《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将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也纳入管理范围外,其他的两部条例则未明确提出对境外社团组织的管理办法。虽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登记,不得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仅适用于境内机构,并不适用于在境外设立的社会团体。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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