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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卢美美”事件看媒体侵权
2011-10-10 15:46:12  来源:四川在线  【字号

  编者按:备受社会关注的卢俊卿、“卢美美”事件发生以来,引发了人们对中国国际慈善、协会经济、香港注册机构、媒体倾向性报道等系列问题的合法性、正当性的热议。最近一篇《卢俊卿父女的十大冤》文章被广泛转载,那么卢俊卿父女到底冤不冤?到底冤在哪里?本刊特向中国人民大学跨国商事研究所所长,著名商事律师,长期研究各类协会、商会并担任他们首席律师的钱卫清先生,就上述问题求证意见。钱卫清律师为此撰写了系列文章 ,本报将陆续摘要发表。

  如果说,媒体对于郭美美及商业红十字会事件的炮火是师出有名,那么,此次对卢氏父女的声讨的确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

  据查证,其实事情很简单,世华会实际上就是个民营企业俱乐部,卢俊卿是主席,世华会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联合发起一个慈善项目叫中非希望工程,使命就是为非洲贫困儿童援建希望小学。世华会负责向其会员企业劝捐,而卢俊卿担任董事局主席的天九儒商公司带头认捐了1个亿,卢星宇捐了100万。然后,卢俊卿作为牵头人就担任了这个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的主席,同时给自己的女儿谋了个不领薪水的秘书长头衔,既有面子,也能干些社会事务,拓展社交圈,多些历练。这本是件好事、善事,谁料却赶上北京关闭农民工子弟学校的事情,撞到了正在气头上的媒体的枪口上。“自己家的农民工子弟都上不起学,怎么还把银子花到非洲去?”可是,企业家愿意自掏腰包,又不是花纳税人的钱,帮扶非洲贫困儿童,又有何不可呢?媒体不是最讲究人道主义、国际主义精神的么?但媒体却不管青红皂白,对卢星宇、世华会和中非希望工程就是一顿盖头痛骂。如今,据传卢俊卿声名严重受损,名下公司业务颇受影响,中非希望工程项目也面临搁浅的危险。

  卢星宇,24岁,美国加州州立大学毕业,“中非希望工程”执行主席兼秘书长。这样的社会头衔和其年龄带来的冲突确实具有话题性,媒体总是善于联想或者善于引发大众的联想,“卢美美”的封号让大众未闻其详就先入为主了。若要说卢星宇与郭美美唯一的关联,恐怕就是同样年轻、又和慈善沾边,除此之外,明眼人不难发现,卢星宇和郭美美完全没有什么可比性和相似性。然而,媒体一张“卢美美”的标签,却让一个24岁的女孩承受了漫天的指责、辱骂,甚至恐吓,这种精神压力会从网络蔓延到现实生活。

  也许有人会说,卢星宇应该在自家的公司折腾,没必要到青基会下的慈善项目中来。其实,青基会下的“中非希望工程”本来就是个私募慈善基金,资金来源不是向社会公众募款,而是定向向部分富有人群募捐,主要是世华会的会员单位和个人,世华会也扮演个居中劝捐角色。事情至今已然发酵变味,是不是如卢俊卿所说乃竞争对手恶意操作我们不得而知,但从网络媒体到传统纸媒、电视、广播等的一阵狂欢却是显而易见,更有如《南方都市报》这样的颇有影响力的媒体连续两期,整版刊发专题报道《卢俊卿及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八大谎言调查》、《卢俊卿及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再调查》。进而,其他媒体纷纷转载、演绎,已经让卢俊卿父女和世华会背负“为富不仁、满口谎言”的骂名,被钉在道德的十字架上。

  公民权利与新闻自由——天平的两端

  我认为,以《南方都市报》为代表的媒体报道,其实已经构成了对卢俊卿和世华会的侵权,侵犯了其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

  任何自由都有边界,新闻自由也不例外,媒体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另一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从权源上说,新闻自由,说到底是公民权利的一种,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新闻自由权也是民赋的,新闻自由权不能逾越民权。因此,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也必须尊重基本人权。媒体作为无冕之王,在面对掌握公权力的机关、官员时应当有“第四种权力”的王者霸气,敢于批评和揭露。但媒体在面对普通公众、企业等私主体时,特别是进行批评性报道时,应当、慎重、严谨。

  从现行法规上说,虽然新闻自由权有其特殊性,但尊重事实、尊重基本人权是底线。人格尊严权是受宪法保障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应受到保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报道严重事实,或者报道基本属实,但评价不当的,都能构成侵犯名誉权。没有哪个法治社会会允许新闻自由权凌驾于公民基本人权之上,应该说,在公权力机关、官员以外的私主体面前,新闻自由是有限的。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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