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福州市两项法规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五项地方性法规:
一、《福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二、《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
三、《福州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四、《福州市土地登记办法》;
五、《福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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