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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条例座谈会建议:分时分段分区域收费
2009-04-11 07:47:03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省交警总队原交管处长江景舫

  观点

  临时停车场应在出入口设立许可标志,以说明停车场内是收费的

  在中心城区不应当过多地施划夜间专用停车泊位

  针对《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内容,江景舫表示,因为公共停车场原本就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所以应该改为“各种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江景舫还举例说,比如宾馆的停车场、单位的停车场,不该只对部分人开放,应该是向社会公众开放。

  他说,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立临时停车场应当具备拥有土地使用权等4项条件的内容之外,还应当再加上一条:在出入口设立许可标志。江景舫介绍,加上该法条是要明确告诉市民停车场内是收费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条例》第十七条中施划夜间专用停车泊位的规定,江景舫也表示了不同意见。他说,在中心城区不应当过多施划夜间专用停车泊位。因为在中心城区如果施化过多的夜间停车泊位可能会造成中心城区过于拥挤,不利于城市多元化发展。

  福州市交巡警支队法制处陈忠处长

  观点

  应根据道路状况来施划停车泊位,而不是仅根据车辆通行条件

  在立法上应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停车位”收费,用于支付管理人员的费用

  “应该对挪用停车场的大型建筑限期恢复改正的情况予以明确规定。”陈处长说,他们曾经在1999年对市区大中型建筑进行摸底调查,不少商场因商业利益把地下停车场改作其他用途,如果能把这些被挪为他用的地下停车场恢复,可以缓解福州停车难的问题。

  对于《条例》第十五条,实施单向通行的道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车辆通行条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不能仅根据车辆通行条件,应该根据道路状况来施划停车泊位。”像三坊七巷的情况,虽然车辆可以通行,但是不适宜划停车泊位。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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