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可收回店面
福州新闻网讯 永泰人黄某向谢某承租一间店面,合同手写约定期限是5年,而打印字却写明“租期贰年”,同一份合同表述不一,现在谢某要收回店面,而黄某却认为期限未满。近日,永泰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合同表述不一 双方闹上法庭
2005年10月1日,黄某向谢某承租永泰县樟城镇东街路的一间店面,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的租赁期限事项中约定“租期贰年”,自2005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1日。其中的“租期贰年”为打印字,“2005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1日”为手写字。
今年2月18日,房东谢某以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已满为由,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店面。而黄某辩称,该合同大部分文字都是打印的,应视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手写部分的文字效力应当优于打印部分的文字效力,因此主张租赁期限为5年。
期限约定不明 视为不定期租赁
永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租期贰年”与“自2005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1日止”的约定不相一致,造成本案租赁期限难以确定,即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
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格式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此黄某认为租期为5年的辩解不能成立。 [1] [2] [下一页] >>进入福州新闻网论坛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