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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条未写明还款期限 债权人讨债未果8年后上诉
2008-03-25 23:09:46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二审判决后,林乙不服。他提出:双方之间存在水泥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给付货款的时间。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应认定双方买卖关系的付款时间为即时付清,货到付款。本案中,林乙在收到货物以后未支付货款,林甲如认为其合法权利受侵害,则应立即计算其诉讼时效。林乙在1998年5月3日出具一份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给林甲,此时应算诉讼时效中断。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本案诉讼时效应从1998年5月4日起计算。林甲于2006年才起诉,且未能证明在此期间曾向林乙主张过权利,因此其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终审   维持二审判决

  福州市中院经再审审理认为,林乙向林甲出具欠条时间在《合同法》实施前,因此,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实施前的相关规定。因林乙在向林甲出具欠条前,未明确履行债务的时间,对其关于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确认诉讼时效的申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林甲于2006年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维持了原先的二审判决结果。

  (陈鸿星 陈洪)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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