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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条未写明还款期限 债权人讨债未果8年后上诉
2008-03-25 23:09:46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超过两年时间讨债  为何不算超期?

  原来此案情况特殊,债权人未失胜诉权

  福州新闻网讯 林甲在借款给林乙多年后,凭借一张未写明还款期限的欠款条向对方讨债。林甲讨债的诉讼时效期限是否已过呢?18日,福州市中院认为,林甲的胜诉权未超期,林乙应偿还林甲欠款。

  找不到欠款人   八年后一审败诉

  林乙多次向林甲购买水泥,但未及时结清货款。1998年5月3日,林乙向林甲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兹欠林甲水泥款4.4万元。此据。另欠670元”。2006年2月10日,林甲起诉林乙,要求返还上述欠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1998年5月4日开始计算。林甲在收到林乙书写的欠条后一直找不到林乙,应当知道其权利在当时已受侵害,本应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向林乙主张权利。林甲直到2006年才起诉,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保护民事权益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判令驳回林甲的诉讼请求。

  林甲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改判    债权人还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同类案件的有关批复:“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本案未见供货合同,也没有对货款给付的具体时间进行约定。为此,本案不具备上述批复适用的条件。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以债权人主张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因此,二审改判林乙偿还林甲欠款4.467万元。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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