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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出了车祸 债主向肇事司机代位索赔10万
2008-03-22 21:57:49  作者:陈海东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许江宁介绍,朱某的情况涉及代位权行使的条件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许江宁进一步解释到,该规定明确了代位权行使的一个重要条件——可代位行使的债权不得具有专属权。即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

  那么,专属权的范畴如何界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根据朱某的情况,王某的残疾赔偿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范畴,应视为王某的专属权。所以,朱某不得对王某的残疾赔款行使代位权。法院拒绝就此立案是有道理的。

  不过许律师称,朱某可以就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款。

  (福州晚报记者 陈海东)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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