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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馆未与死者家属沟通 便擅自火化尸体引纷争
2008-03-20 21:11:23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殡葬管理所则辩称:当初在收取死者家属2000元押金时,就告知其尸体的冷藏费是每天100元。2005年1月县政法委召开的会议上已明确林某某的死因,并通知其家属处理善后工作,根本不存在没有通知死者家属尸体火化的事实。

  中院启动再审    双方各有责任

  此案经一审、二审后,福州市中院又启动了再审程序。

  该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县殡葬管理所仅凭其业务科的通知单,在没有火化工火化通知单的情况下,证明林某某的火化时间是2005年2月21日,属证据不足。根据2005年2月7日县殡葬管理所寄给死者家属的关于处理林某某火化事宜的通知,林某某的火化日应确定为2005年2月7日。警方对林某某尸体作出死亡鉴定后,2004年12月29日通知殡葬管理所林某某的尸体可以火化,从通知次日至2005年2月7日尸体火化,共计40天。

  该院还认为,根据林某某的亲属将林某某的尸体送到殡仪馆,殡仪馆按规定接收的事实,应确认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对林某某尸体进行火化殡葬的服务合同关系。警方对林某某尸体作出死亡鉴定后,林某某的亲属未依服务合同主动与殡葬管理所联系处理死者的火化事宜,有一定过错。殡葬管理所未积极与死者亲属沟通,妥善处理好林某某的尸体火化事宜,未尽到认真履行服务合同的义务。林某某尸体冷藏费用4000元的损失,应由县殡葬管理所承担2000元,由林某某家属承担2000元。

  由于殡葬管理所在提供服务方面存在瑕疵,林某某的火化费等其他费用共计870元,由殡葬管理所承担。

  (陈鸿星 陈洪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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