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当事双方均有责任,各承担一定费用
福州新闻网讯 在未与死者家属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某县殡葬管理所将冷藏数十天的尸体火化,由此引发双方的纷争。近日,福州市中院经再审认为,当事双方对此事均有一定的责任,应各自承担一定的费用。
殡仪馆得通知 停尸冷藏待检
某县殡葬管理所应死者林某某家属的要求,根据死者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于2004年10月21日派出殡仪专车,将死者尸体运至县殡仪馆。按规定,该管理所准备在7日内择日火化尸体,并预收尸体火化前的冷藏押金2000元。
由于死者家属对林某某的死因存有争议,警方通知殡仪馆对林某某的尸体暂停火化,进行冷藏待检。
馆方火化尸体 双方对簿公堂
同年12月29日,殡仪馆接到警方关于林某某的尸体已作出死亡鉴定、可火化的通知。此后,殡仪馆以死者家属经殡仪馆多次通知、故意回避为由,在死者亲属未到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情况下,火化了死者林某某的尸体。
殡葬管理所经统计认为,从尸体接尸至火化,林某某的家属共欠该所殡葬服务冷藏费、接尸费、运尸费等各项费用1.3万多元,遂诉至法院讨要这笔钱。
林某某的亲属提出:他们向殡葬管理所交了2000元押金,将尸体寄存至该所,目的是等待法医检验。殡葬管理所的行为导致林某某尸体灭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