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消费者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超市搜包要道歉
日前,厦门消费者郭女士在某超市购买纸巾等物品,该超市以郭女士未事先寄存随时携带的包为由,强行搜查郭女士的包,且态度恶劣。经翔安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商家负责人在员工大会上对员工进行批评和停岗检查,并处罚500元,也专门向消费者告知结果并作出道歉,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新《消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营者的一切经营活动与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利的基础之上,这是法定的义务,也是文明经商的标志。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只是以怀疑为借口而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新《消法》还特别规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十 高额索赔支持知假买假
林先生是福州一名职业打假者,今年5月,他在福州五四路一家知名超市购买11盒干制金线莲,合计三千多元。林先生向超市提出,该干制金线莲未标注厂名厂址产地、产品执行标准、卫生标准及批准文号、产品质量等级以及适应人群与用量、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证明,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要求按《消法》规定“退一赔三”。协商结果,最终由超市供应商退还货款,并另外赔偿9845元。
点评:新《消法》不仅对惩罚性赔偿加码,更重要的是带来了维权新曙光。新《消法》实施后,全国各地接连涌现多起成功索赔3倍货款赔偿的案例,但金额都不大。惩罚性赔偿“1+3”给了消费者打假的动力,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不管是否为知假买假,只要消费者买到的商品确实有问题,就有权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索赔。
(人民网记者 林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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