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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女教师遇家庭冷暴力濒临崩溃 丈夫形同陌路
2014-09-01 08:39:24  作者:陈木易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家暴遭遇举证难窘境 施暴者违法成本低

  像家暴这类型的“私”领域行为,该如何用“公”领域的法理去界定以及处罚,这其实是个难题。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林武告诉东南快报记者,离婚类投诉涉及家暴原因高达93%,其实也从另外一方面说明,当下女性正在逐渐摆脱传统婚姻观念的束缚,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正在增强。可是,在现实的家暴举报中,受害者也遭遇了难题。

  林武说,目前,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涉及反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之中。像家暴这类型的“私”领域行为,该如何用“公”领域的法理去界定以及处罚,这其实是个难题。并且即使亲戚、邻居目睹家庭暴力存在的,也会碍于人情或其他原因不愿、不敢出庭作证,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不仅不敢、难以举证,就连妇联与民政部门联合设立的庇护站,也鲜有人问津。”林舒的口气十分无奈。

  一些曾经办过家暴案件的福州民警也告诉记者,这类案件,毕竟是夫妻间的矛盾,有时候都是床头吵架床尾和,他们难免会遇到“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尴尬。对于没有构成伤情鉴定等级的,警方一般会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协调处理;只有构成轻伤或者更严重的伤情时,他们才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处以拘留罚款等。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在受访中表示,家庭暴力的特点是长期、持续,但单次伤害往往并未达到构成伤害罪的程度,这就使得目前对许多家庭暴力的处罚仅仅停留在说服教育上,无法体现法律的威慑力,让施暴者形成了违法成本低的潜意识,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

  家庭暴力认定范围存分歧

  精神上的暴力如冷暴力、言语暴力等以及性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目前还缺乏明确的规定。

  与此同时,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主要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即“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当事人经常会把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的概念混淆,因为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如打一巴掌、揍一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是否给予处罚就难以界定,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家庭暴力的定性往往难以决断。

  此外,丁兆增还表示,女性遭受家暴后没有及时到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也没有及时报案的情况较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男方不承认有暴力行为,女方就会因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而面临不利的局面。另外,现在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也存在一定的分歧。传统观念上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女性遭受身体上的暴力,对于精神上的暴力如冷暴力、言语暴力等以及性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目前还缺乏明确的规定。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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