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儿童溺水 同行成年人必须施救
发生儿童溺亡事故后,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如何确定各方的责任大小呢?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的陈捷律师认为,上述法律规定是处理少年儿童溺水死亡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三方面加以把握。
一,法律有直接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的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这个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儿童造成损害。三,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衡量。
因此,这类事故发生后,要综合考虑死者的监护人是否尽了监管职责、对出事水域负有管理责任的基层单位是否管理到位。
另外,同行者如果是未成年人,限于其自身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在法律上并无救助同伴的义务。只要其未直接造成同伴落水,即使事后没有及时呼救或向大人告知真相,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要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如果同行者是成年人,在看到同行的小孩落水时必须及时救助,否则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版主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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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仓法 陈立烽 林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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