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拆迁工地水坑夺走11岁男孩性命
地块使用者和管理者连带赔偿46.6万元
四川人李先生在榕务工多年,暂住在仓山区城门镇湖际村。2012年8月18日中午,他11岁的儿子小力(化名)和两个小伙伴出门玩耍,之后未归。
李先生全家四处寻找,最终在离家不到300米的一个大水坑里发现了小力的尸体。小力被发现溺亡后,之前同行的小伙伴这才出面,承认当时他们在水坑边玩耍,但后来小力说要小解,他们就先走了。小力实际上并不会游泳,他溺亡的真正原因也无从得知。
李先生了解到,水坑所在地块已被征用,业主单位是福州市城乡建设总公司,李先生要求对方赔偿。遭拒后,李先生夫妇请了律师,将福州市城乡建设总公司、施工方南大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出事时和小力在一起的两个玩伴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
小力的父母称,孩子溺亡的地方,已由市城乡建总作为拆迁人,于2010年2月征用,因此,城乡建总负有安全管理和防范的义务。小力的两个玩伴应该早点说出当时的情况,小孩有可能得到及时的施救,至少他们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地,而不用在村子里盲目寻找。因而,这两个玩伴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市城乡建总辩称,他们没有接收案发地块,更没在案发地施工。南大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则表示,该案是意外事件,而且小力作为未成年人,他的父母没有监护好,因此父母应承担所有责任。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州市房管局向市城乡建总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证明小力溺亡的地块,属于市城乡建总征地拆迁范围。市城乡建总委托福州南大门拆迁工程公司实施拆迁。小力溺亡地块的实际使用者为市城乡建总,管理者为南大门拆迁工程公司。因此,市城乡建总和南大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对小力溺亡的地块负有安全防范以及警示义务,但却疏于管理检查,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尽到警示义务,对小力的溺亡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小力系未成年人,其父母负有抚养、教育、监护的义务,由于监护不力,造成脱管。因此,小力的父母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即自行承担20%的损失。
该院同时认为,小力的两个玩伴均系未成年人,小力的父母未能举证证明两人对于小力溺亡有过错,因此他们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市城乡建总和福州南大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付小力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6.6万多元,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日前终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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