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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委会公布13年消费投诉案例 购房购车成热点
2014-03-05 10:27:47  作者:夏菁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东南快报讯 昨日,福州市消委会发布了2013年消费投诉典型案例,购房、买车等消费是投诉热点。据悉,2013年,福州市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5304件,解决结案15080件,结案率98.5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20.46万元,其中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补)偿的有27件,得到加倍赔(补)偿金额7.65万元。

  案例1

  代签购房协议无效房产公司理亏退款

  2013年5月21日,陈先生与朋友到福州某楼盘看房,在现场楼盘置业顾问介绍下,陈先生帮其岳母交了2万元订金。

  5月24日晚,置业顾问打电话叫陈先生过去参加一个专场会,陈先生不在福州,其岳父母到了现场但没去看房。在置业顾问劝说下,陈先生叫其朋友到现场交了8万元定金。随后,陈先生的朋友代签了陈先生岳母的名字并用他的手印盖章。27日,陈先生的岳母去看了楼盘不满意未交首付。7月19日,当陈先生去售楼部时,置业顾问告知定金被没收了。

  事后,陈先生与置业顾问多次电话联系,要求退还10万元定金遭拒。经过投诉后,晋安区消委会、12315介入调查调解。经过沟通调解,该楼盘销售部向房产公司申请,最终同意退还10万元定金。

  案例评析

  该案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任何人未经其授权而以其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均属无权代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被诉方房地产公司作为大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成熟的市场经营主体,对于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从事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规制、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都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和合理的预见能力。因此该交易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适用。

  案例2

  二手房数次交易户籍落户引纠纷

  2013年6月8日,叶先生(以下简称买方)经某房产经纪服务公司(现更名为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认购林先生(以下简称卖方)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捷报里某单元房及附属间。同日,三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和《交易服务合同》。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卖方同意从成交价款中预留5000元在买方处作为房屋内无户口的保证金。卖方若不属实的,则买方有权不退还户口保证金,或要求卖方支付赔偿金壹万元。第三款约定卖方同意从成交价款中预留人民壹万元,作为土地证保证金。

  8月8日拿产权证时,卖方要求买方将户口保证金和土地保证金交由中介监管。买方也同意交由中介监管。买方拿到产权证后,去户籍管理处查询时,发现该房屋内尚有户口未迁出,于是要求中介支付赔偿金壹万元。中介认为卖方违约,于是未经卖方同意就将户口保证金5000元交给买方,买方认为应支付赔偿金,故尚差5000元。而卖方则认为,其房产也是经二手交易购买的,并不知道房屋内尚有户口未迁出,不愿额外支付赔偿金,买方同时认为中介服务不到位,要求中介承担相应责任,三方协商不成,买方叶先生于9月1日向鼓楼区消委会投诉。

  鼓楼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积极介入调查调解。经调解,三方达成协议:林先生同意将中介公司监管的户口保证金5000元支付给买方叶先生,中介公司补偿叶先生1000元,并配合叶先生办理土地证领取事宜。

【责任编辑:蔡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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