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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莫名冒烟自燃 三星要求与当事人签保密协议
2013-10-10 08:59:05  作者:吴颖 郑旭光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专家

  “保密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对于自燃原因三星应该给解释

  针对三星公司要求签“保密协议”一事,业内人士表示,这已经成为了行业的一个潜规则。但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强调,“保密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丁兆增说,有些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商家为了息事宁人,保住品牌的声誉,只能接受消费者的要求,但前提是对方答应签订保密协议,以免事件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产品本身确实有技术上的缺陷,商家为了防止消费者将这个泄露出去,会给对方一定的补偿。

  丁兆增说,在我国目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条文当中,并没有“保密协议”这一种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小姐有权向三星公司要求赔偿,如果三星公司要求刘小姐对赔偿金额和技术性方面进行保密,是合理的,但是对于自燃原因,三星作为一家跨国大企业,应该要给出合理的解释。”丁兆增教授认为,三星手机的客户群巨大,如果这款S4手机本身存在技术缺陷问题,那么刘小姐的遭遇是不是还有可能发生?

  丁兆增说,三星手机的消费者具有对购买的产品的知情权,这款S4手机的安全问题有可能涉及到消费者的公共利益,三星公司有必要给广大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应该公开化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保密协议’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在丁兆增看来,“保密协议”既是对当事人本身权益的损害,也是对其他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丁兆增建议,消费者在遇到经营者要求签署“保密协议”来掩盖此事,要坚决予以抵制。因为“保密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过是商家免责的一个挡箭牌而已。

  (东南快报见习记者 吴颖 记者 郑旭光)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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