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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未婚妻买房分手后房子归谁? 法院:算共同购买
2011-03-28 23:56:59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阿才(化名)寄钱回国,委托在福州的未婚妻小丽(化名)购买婚房。两人最终没走到一起,房子是算阿才赠给小丽的,还是阿才个人所有的,又或者是两人共有的?此案历经6年多次审理,法院将该房判给小丽,但小丽应一次性付给阿才95.66万元。

  跨洋恋爱

  福州买婚房

  在美国工作的阿才与在福州工作的小丽是一对恋人,两人决定在福州购买“爱巢”用于结婚。2003年到2004年,阿才先后3次从美国汇给小丽美金共5.5万元,折合人民币45.4万多元。

  2003年6月,阿才从美国寄回委托书,委托未婚妻小丽全权代理购房和借款的一切手续。2003年7月,小丽以两人的名义,购买了位于福州市中心的一套商品房。

  根据合同约定,这套房子的总价款为49.5万多元,小丽支付了首期购房款15.5万多元。此后,她为该房34万元的按揭借款与银行办理了借款合同,并于2004年2月提前还贷15.8万多元,同时支付了借款本息。办理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一切税费、手续费等也都由小丽支出。

  2004年5月,小丽领取了该房的权属证,该房产两权证均确权为小丽与阿才共有。小丽接收房子后自行装修,花了15万多元。

  分手后房子归谁

  各不相让

  后来,阿才决定终止婚约。这套婚房的归属引发了纠纷,两人闹上法庭。

  阿才认为:他只是委托小丽代为在福州购房,而小丽擅自把自己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思。两人尚未结婚,诉争房的购房款全是阿才支付的,房子现应归他所有。小丽未经他同意,擅自装修房屋,所付出的装修费应自行承担,况且她还白住了这么多年。

  小丽反驳称:她和阿才之间在购房上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是赠与关系。阿才汇款给她的用途不是购房专款,而是赠给她用于结婚筹备及装修用的。诉争房应该算是小丽购买的,所有权该归她。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和终审等复杂的过程,历时6年之久。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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