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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挖掘机屡“趴窝” 承租人举证不能败诉
2011-10-18 22:41:18  作者:任思言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融资租赁公司表示,杨女士退机后,公司已经将该挖掘机卖给他人。根据合同约定,杨女士在租赁期满之前解除或撤销合同,首付租金和保证金均不退还。杨女士主张高油耗损失及停工期间损失没有事实及证据依据,且不能证明损失与本案存在因果关系。

  承租人举证不能败诉

  经过审理,台江区法院认为,杨女士与机械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之间产生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就产品质量问题,杨女士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对机械公司提出索赔,但是由于杨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杨女士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因质量问题给自己带来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挖掘机的所有权人,在收到杨女士退回的挖掘机后,有权进行出售,杨女士无权要求租赁公司将挖掘机退还给机械公司,首付租金、管理费、保险费和保证金都是由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杨女士要求机械公司退款给她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归租赁公司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使用设备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选择。这同时也引发了不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就是其中一例。

  融资租赁是一种依附在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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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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