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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挖掘机屡“趴窝” 承租人举证不能败诉
2011-10-18 22:41:18  作者:任思言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核心提示:融资租赁的挖掘机屡屡“趴窝”,杨女士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并赔偿。其间,融资租赁公司收回了挖掘机又出售给他人。日前,台江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挖掘机已出售给他人,无法进行质量检测,杨女士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租来的挖掘机屡屡“趴窝”

  2010年7月6日,杨女士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为杨女士向福州一家机械公司的龙岩办事处购买挖掘机。签订合同次日,杨女士将首付款、保证金、管理费和保险费汇到了机械公司账户。2010年7月20日,双方约定杨女士可以将对供货商机械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现质量问题,由融资租赁公司向供货商直接行使索赔权。

  挖掘机刚使用十几天就故障不断,多次维修无果后被重装,可重装后油耗量从每小时25升到40升。杨女士多次向厂家反映无果,索性就不支付租金,结果被融资租赁公司告上法庭,事后,经过法院调解,杨女士将挖掘机退还给融资租赁公司。之后,杨女士将机械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融资租赁公司向机械公司退还挖掘机,并由机械公司退还挖掘机的货款和保证金,并赔偿高油耗和停工的损失。

  挖掘机转手 有无质量问题成悬疑

  在庭审时,台江区法院将某融资租赁公司列为第三人。挖掘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该向谁索赔成为庭审焦点。

  机械公司表示,挖掘机已经出卖,不存在退机、退款的问题,机械公司并没有收取杨女士的保证金,保证金是由机械公司替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所以也不存在退还保证金的问题,且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规定“若乙方(杨女士)在支付上述费用后至租赁期满前提出解除或撤销本合同,无论乙方同意与否,上述费用均不退还”,关于保证金和首付租金都是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与出售方无关。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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