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180多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这些举措中有哪些亮点?如何推进这些举措落实?本报从今天起推出《专家信箱·我看依法治国新举措》栏目,对读者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解答,敬请关注。
读者提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与法治政府之间是什么关系?良法对于依法行政有何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对规范和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两项要求:一是政府职能法定化,即“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二是制定并遵循良法,即“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以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为标志,政府职能法定化经历了10年历程,而以什么样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职能的问题,却是第一次提出来解决。这两项要求戳到了部门利益法定化的痛处,触及了政府职能法定化的要害。
我国各级政府手中握有的关乎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审批权必须合法、必须合良法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问题。没有合法要求,谈不上合良法的意义;没有合良法,就没有合法的含金量,合法就是空话。显然,这是决定政府职能正当性的两个根本问题,也是通过深化改革实现政府职能法定化的两个基本着力点。长期以来,政府错位、越位的根子,正在于政府职能合法性和合良法性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我国各级政府行使着三种审批权,每一种审批权都有一类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第一种是行政许可审批权,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第二种是非行政许可审批权,以各种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依据;第三种是变相审批权,以红头文件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后两种审批权中相当一部分,是政府对市场和社会自主权的染指,政府通过部门立法,将不应该由政府行使的审批权合法化,导致保护一些不正当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权和变相审批权的规章、法规、规范性文件。
全面准确深入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关于政府职能法定化的要求,必须致力于建立健全良法体系,通过良法规范政府职能,真正实现政府依法履职。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是要解决好三个问题、做好三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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