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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下月施行 遏制零负团费导游难赚灰色收入
2013-09-06 07:47:06  作者:张秀冰 陈建国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核心提示】

  10月1日,我国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首部法律,对旅游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般的意义。因为它将终结我国作为旅游消费大国在旅游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这部法律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

  为让从业者、旅游者全面了解自己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福州市旅游局将把9月份定为“旅游法宣传月”,并在本报开设“旅游法 你知多少”专栏,分成从业者、旅游者、文明游、旅游维权四大主题,每周一个主题进行全方位解读,并进行答疑解惑,还开设有奖问答读者互动窗口。

  第一期,就让我们一起走进“旅游法 你知多少”之从业者篇。

  【最大亮点】

  一、“零负团费”将被遏制

  《旅游法》速览: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按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法规解读:这条规定将遏制旅行社的“零负团费”问题。

  《旅游法<解读>》特别明确,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旅游者报名参团;隐瞒不合理低价的事实真相,不向旅游者明示团费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隐瞒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的真实情况,如该购物场所所售商品价格与当地社会平均水平的真实差异等;不向旅游者披露旅行社将因其消费而获取利益的事实等,均视为诱导、欺骗旅游者的行为。

  不正当利益既包括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又包括非货币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特别明确的是,由于是诱骗旅游者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旅行社因此获取的货币或是非货币利益,不论公开或私下收取、不论是否入账,均属非法所得。

  部门访谈:“出去旅游,最闹心的就是总被带进购物店。”不少市民对此颇有怨言。市旅游局行管处处长周丽丽表示,旅游项目被擅自增减、被导游强迫带去购物点等都是“零负团费”的表现。我国旅游市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一些旅行社在经营团队包价旅游中,以不含或基本不含目的地接待费用的低价来招徕游客,然后,在行程中诱导、欺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再从为旅游者提供商品和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经营方面,获得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获取利润,形成广为社会诟病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零负团费”是旅游市场的顽疾之一,这种低报价、高回扣的经营,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权益。《旅游法》从旅行社、导游以及其他经营者等各个环节明确了旅游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今后一切旅游服务活动,都必须签订合同,对于涉及到购物及其他付费旅游项目,必须经双方提前商议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才可施行。《旅游法》实施后,“零负团费”现象有望终结。

  周丽丽说,《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购物和自费项目的规定在业内备受关注,可能引起行业大洗牌。如果该规定得以切实遵守,这就意味着旅行社将在同一合理的价格区间内竞争,经营者拼的是服务、规模和经营策略,这样的市场环境将更公平,最终受益的显然不仅是经营者,而且包括旅游者,这将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业内声音:《旅游法》的实施,将让“隐形成本”透明化,因此无论是国内游线路,还是出境游线路,不可避免要出现大幅涨价。中国国旅、福建康辉等众多旅行社相关负责人表示,曾经的两三千元游韩国、2000元赴香港的低价,将一去不复返。

  那么旅游价格到底会涨多少呢?业内人士透露,上涨40%~50%不足为奇。以前游一趟华东,团费两三千元,但按成本来算账,每人至少要花四五千元。市民出游将真正进入到品质游时代。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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