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参加旅行团或者租购房产签合同时,一般都要面对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这其中往往暗藏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条款。针对日益增多的合同纠纷,福清市工商局近期开展整治合同格式条款专项行动,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说“不”。
购车违约条款 只约束消费者
福清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近日发现,从去年7月开始,福清市瑞诚汽车销售公司就在经营中使用预先备下的《车辆销售合约》。该合约规定,消费者(甲方)应向商家(乙方)支付购车定金,在乙方根据本合约向甲方发出提货通知后,定金抵做车款。第八条款“违约责任”规定:“1.若乙方未能如期交车(因不可抗力或甲方未及时按约付款等因素造成交车延期除外),每逾期一天按每日已付款项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逾期20天仍未交付,甲方有权退车。此条款的赔付款项并不适用于由于不可抗力的情况造成的延误。2.若甲方未能按约支付,每逾期一天按照未付余款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逾期20天仍未付款,则视为甲方放弃,合约自动解除,乙方有权扣留定金全额并出售此车”。
上述合同中的条款为预先拟定的条款,印制后无法修改,且当事人在订立时也未与消费者协商,属于格式条款。在《车辆销售合约》第八条款“违约责任”中约定了消费者违约时商家有权不退回定金的的权利,却未约定商家违约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商家在此使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福清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
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说“不”
据工商人员介绍,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主要有几种:
1.直接免除或限制责任。如“本寄存柜丢失物品,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赠品、奖品不实行三包”、“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
2.权利义务不对等。经营者模糊宣传剥夺消费者知情权,再通过格式条款,把本应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3.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一些经营者自己制定的不平等条款后面往往有“本店对此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字样,“最终解释权”其实是在司法机关,并非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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