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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详解便民措施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业务限时办
2009-08-13 22:02:34  作者:陈海东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交通事故处理时限

  根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必须遵守如下时限规定:

   一、检验鉴定时限——20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

    2.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查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次数以一次为限,期限与检验鉴定评估时限相同。

    二、尸体处理时限——30

  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批准,由警方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2.经核查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批准由警方处理尸体。

  三、鉴定结果送达——2

  1.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公安机关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的结论送达当事人。

  四、事故认定时限——10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无须检验、鉴定的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对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应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认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故,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对未查获的逃逸事故,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认定复核时限——30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公安机关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案件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六、事故调解时限——10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评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认损失之日起开始。(以上期限中的“日”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福州日报记者  陈海东

【责任编辑: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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