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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营改增”要做这些准备
2012-09-04 21:00:08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个体户仍可按地税核定标准征税

  自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税,但所属期为10月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自12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11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

  对11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3年6月30日前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2年核定的营业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兼有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应于11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余试点纳税人自1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

  试点纳税人原为国税地税共管户的,已经签订的税库行三方协议依然有效;否则,应于10月20日前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重新签订税库行三方协议。

  (福州日报记者 吴晖 通讯员 魏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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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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