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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营改增”要做这些准备
2012-09-04 21:00:08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面对即将实施的“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纳税人要做好哪些准备?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4日就此进行了详细说明。

  20日前要办理登记确认手续

  这位负责人说,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应于9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确认回执》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9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

  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应重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在11月1日后发生税务登记变更或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设立税务登记。

  10月1日起可买增值税发票

  自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向地税机关领购或申请代开的营业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期限至10月31日止。

  经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行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营业税普通发票,可准许继续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但应于11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进行备案。其中,需要继续自行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各类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审批、票种核定、自印发票行政许可、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等手续,自10月1日起可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但在11月1日前不得开具相关发票。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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