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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营改增”具体时间表确定 下月买增值税发票
2012-09-04 23:58:01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年销售额超500万元

  要认定一般纳税人

  对2011年度或截至今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后,应于9月20日前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到国税机关一并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营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主管国税机关应于9月1日前直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需重新认定。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者未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但需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可在9月20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手续。

  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10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认定或报备手续。

  个体户可继续按地税核定标准征税

  试点纳税人11月1日起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税,但所属期为10月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自12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11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

  对11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3年6月30日前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2年核定的营业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兼有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应于11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余试点纳税人自1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

  试点纳税人原为国税地税共管户的,其已经签订的税库行三方协议依然有效,否则应于10月20日前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重新签订税库行三方协议。

  省国税局提醒,纳税人可登录省国税局网站(www.fj-n-tax.gov.cn)、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营改增”相关规定,反映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带来四大利好

  据了解,“营改增”试点将给我省相关行业纳税人带来多方面的好处。

  一是消除重复征税。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纳税人在计算税额时可以抵扣购买设备、原料等已经缴纳的进项税款。如交通运输企业购买车辆,在付款时其中就含有一部分增值税,这部分税款在征收营业税时不能抵扣,改征增值税后则可以抵扣。

  二是降低整体税负。“营改增”试点政策在17%的基本税率之外,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利于降低试点行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3%的征收率,比营业税5%的税率下降了40%。从上海试点的情况看,约90%的试点企业税负下降,小型微利企业全面减负。

  三是促进行业发展。“营改增”试点打通了相关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我省试点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接受方不论是我省还是外地企业,符合条件均可以抵扣;我省试点企业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属于抵扣范围的抵扣凭证,不管来自于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均可以抵扣税款。“营改增”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四是有利企业出口。营业税没有纳入出口退税范围,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对试点企业的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解决了这些行业出口不能退税的瓶颈,有利于推动我省服务企业外贸出口。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通讯员 魏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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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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