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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营改增”具体时间表确定 下月买增值税发票
2012-09-04 23:58:01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11月1日起,我省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只需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4日,省国税局提醒纳税人抓紧办理相关事宜。

  这些纳税人

  试点“营改增”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部分行业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一是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二是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为: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9月20日前

  办理登记确认手续

  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应于9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未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9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

  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尚未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的,应于今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印章,重新填报《税务登记表》,并附送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应重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11月1日后发生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设立税务登记。

  10月1日起

  可买增值税发票

  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向地税机关领购或申请代开的营业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只能使用至10月31日。

  经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行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营业税普通发票,可准许继续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但应于11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进行备案。其中,需要继续自行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各类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审批、票种核定、自印发票行政许可、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等手续。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但在11月1日前不得开具。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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