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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调查(上篇)——员工法定福利不可少(图)
2012-08-07 11:36:37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根据前程无忧2012年一季度的“求职者跳槽意愿度调查”显示,有6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会跳槽。过了“金三银四”的求职高峰季,想必很多职场人已经寻到新东家开始了漫长的“试用”之旅。说其漫长,一是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可达6个月;二是因为处于试用期中的职场人既要接受工作上的业绩考核,又要快速地融入新团队,工作中稍有差池,都可能会成为如期转正的不利因素。

  近期,前程无忧(www.51job.com)就职场人的试用期生存状态展开了一项调查,共收到有效问卷1607份,男性、女性受访者各占50%;从工作经验上来看,占比最高的三个群体分别是拥有3—5年(包括3年)工作经验(18.8%)、5—8年(包括5年)工作经验(18.6%)和1—2年(包括1年)工作经验(18.4%)。可见无论是初入职场的新人还是“久经沙场”的老人,大家都对试用期这个话题很关注。

  违法:试用期“超长”,薪水“超低”

  《劳动合同法》对员工试用期的上限和试用期工资的下限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我们的调查中却发现部分职场人的实际试用期时长和试用期薪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过4成应届生遭遇“超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前程无忧的调查数据显示,有28.0%的受访者最近一次的实际试用期时长超过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这一群体中,超过半数的受访者来自民营企业,位居各种企业性质第一位,国企则位居第二位。

  本次接受调查的应届生中有43.8%的受访者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这种“超长”试用期的违法现象全部集中在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下的应届生群体当中。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应届生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而实际试用期竟长达6个月,更有甚者在6个月以上。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称,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680万人,这一数据比2011年增加了20万。庞大的就业群体,让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依然不减,这也是导致部分毕业生为了得到工作降低求职底线、委曲求全的一个重要原因。来自前程无忧论坛(bbs.51job.com)的网友“早起的小鸟”说:“我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所以对试用期长短是否合法也无从判别。我马上就要毕业了,如果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只是试用期长一些,我可以接受,毕竟试用期也是有工资的,总比做无业游民好。”

  销售人员最易遭遇“超低”薪水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前程无忧“职场人试用期生存状态”的调查结果,有29.2%的受访者试用期薪资低于转正薪资的80%,这一群体中更有2.3%的职场人表示自己在试用期内没有工资。从职能上分析,试用期薪水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下限的人群中,销售职能的受访者所占比重最多,达到了14.3%,远远超过其他职能。网友“慕思丁”在前程无忧论坛上发帖说:“我们公司规定:销售人员试用期内的工资以提成为主。我刚毕业不久,既没经验也没门路,要拉到一笔单子非常困难。3个月的试用期结束了,我竟然一分钱都没拿到!”一般销售人员的薪资结构多是由底薪加提成构成,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底薪薪资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任何以“提成”为理由由不发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无忧专家提醒:

  1.“试用期”不是“廉价期”,委曲求全未必有好结果

  根据前程无忧的调查结果显示,仅有26.2%受访者表示其试用期薪资和转正后薪资一样,也就是说对于绝大多数职场人而言,“超长”试用期意味着直接的经济损失。至于试用期薪资低于法律规定下限带给个人的损失就更不必言说了。如果是你应该享受的权利,你不去争取,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你在纵容企业违法;俗语说“人善被人欺”,说不定过了试用期,企业还会得寸进尺地继续“欺负”你呢。

  2.《劳动合同法》的有些规定,你一定要知道

  对于《劳动合同法》,你无须做到烂熟于心,但是涉及到劳动合同签订、薪酬福利等一些最为常见的法规条文你最好知道一些,尤其是刚踏入社会的应届毕业生。关于试用期,你必须了解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问题,请参考:《安全度过试用期的七大“防身术”》(http://arts.51job.com/arts/05/394433.html)。更多法规案例解析请关注:前程无忧职场资讯频道《劳动法苑》栏目(http://arts.51job.com/cls/class_0502.html)。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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