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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3-11-10 22:33:10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所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员不得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当辞去或者免去所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的职务;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的职务;

  (四)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必须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六)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提请,批准撤销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七)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八)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并经主任会议提请,决定撤销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项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市人民政府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未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需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职。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的机构职能已调整,但名称未变更的,不需重新任命;新设立、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机关应当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议案或者任免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提请任职的议案或者任职报告,应当写明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提名理由和德、能、勤、绩、廉具体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提请任命新设置机构人员职务的,必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任命的,必须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报告。

  提请免职的议案或者免职报告,应当写明拟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理由等内容。机构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的,必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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