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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规定五类场所不得作经营场所 含城区内住宅
2014-07-30 07:54:56  作者:朱毓松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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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开始实施

  二环路内不得新设批发市场

  福州新闻网7月30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始实施,违建、城区住宅等五类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具体规定的设定,以“安全、环保、不扰民”为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对涉及影响公共安全、污染环境、油烟噪音扰民、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问题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实行严格监管。

  五类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分别是:违法建筑,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住宅,依法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鉴定为D级危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

  《意见》还明确了限制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况。首先,根据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布局:不得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范围内新设立汽车销售网点;不得在本市二环路范围内新设立汽车维修网点;不宜在本市二环路范围内新设立批发市场。

  其次,市场主体经营涉及影响公共安全、污染环境、油烟噪音扰民、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其须具备的特定条件进行梳理,制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禁设区域”或“负面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进行投资指引。

  对于申请前置许可项目的市场主体,其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依法需经相关部门审查的,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查后,向工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对于申请非前置许可项目的市场主体,其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依法需经相关部门审查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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