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规定五类场所不得作经营场所 含城区内住宅
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意见》规定,工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发现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依法予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工商登记监管系统给予警示,督促整改。凡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逾3个月仍未主动改正的,由监管部门负责抄告银行、法院、税务等部门,实施信用联动约束。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需要许可审批的经营场所未经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政府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发现违反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的行为互相抄告并依法予以处理。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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