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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霸王条款”案例频发 消费者有权说“不”
2013-09-17 21:58:53  作者:祝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长乐市工商局指出,法定免责事项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理由,约定免责事项是指快递公司在与寄件人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免责事项。在本次配送中,物流公司所指节假日因素虽难以准确预见,但其可能性是物流公司应当明知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而属于“经营风险”,不能作为免责理由。经营前工商所工作人员协调,该物流公司承诺2月8日上午10点配送到位。

  以“他人签收”为免责理由

  8月下旬,福州外语外贸学校的林同学花99元买了台电吹风。可距离发货时间过了10天,林同学一直没收到商品。上网查看了物流信息,林同学发现电吹风已经被签收了。林同学联系快递公司,得知当天因林同学电话欠费停机无法联系上,快递人员就让林同学所住宿舍的管理人员签收了。不过,管理人员表示未曾签收该包裹。几经查证无果,快递公司以快递约定中“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存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的条款,拒绝赔偿。

  长乐市工商局指出,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快递公司在未联系到林同学的情况下,擅自让他人代为签收包裹,导致包裹遗失,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经调解,快递公司赔偿林同学99元。

  (福州日报记者 祝健 通讯员 丁杨菲 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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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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