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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国家级示范园区奖100万
2013-08-29 17:42:51  作者:陈玲云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第三方电商平台年交易额3亿奖100万

  对在我市建立第三方支付总部、两岸跨境支付总部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我市从事国内网络支付(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第三方支付业务)、跨境结算与境内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且日均资金流量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付)。

  电子商务企业年缴纳“三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次年开始,按其缴纳“三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对在我市注册建立具有示范效应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注册收费会员企业不少于1000户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缴纳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

  国家级示范园区(基地)可获奖励100万

  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省级“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为小微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对在我市合作组建,并经国家或省批准成立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投基金”和“电子商务创投基金”等基金,由市股投资金出资参与运作,持股比例根据实际确定。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给予优先培育、优先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福州新闻网记者 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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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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