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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国家级示范园区奖100万
2013-08-29 17:42:51  作者:陈玲云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引进海内外电子商务人才可享住房补助、在福州设立企业总部最高补助100万元,第三方电商平台年交易额达3亿奖励100万元,国家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可获奖励100万元……记者29日获悉,我市日前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试行3年。

  海内外电子商务人才可享住房补助

  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个性化的企业名称(包括以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商号]);对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经营者,允许在符合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或产业园区(基地)内一幢楼宇登记多家企业。

  对引进的海内外电子商务知名专家、行业领军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可享受创业、教育、医疗、投融资担保以及个人住房、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补助等优惠政策。

  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电子商务公共数据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培训基地等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及培训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市启动运营并获批的国家、省级的电子商务相关研究(认定)中心、工程实验室、试点项目等,按国家、省级补助金额的1∶1和1∶0.5给予配套扶持,但各级财政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在榕设立企业总部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利用旧的标准厂房、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或新建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并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租赁使用的,单个工程项目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3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注册到资达3亿元及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工程项目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7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注册到资达7亿元及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入驻上述专业楼宇和园区(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电子商务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其出让底价根据相应的土地用途的基准楼面地价确定,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

  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到我市建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运营中心)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我市,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在我市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台湾地区投资者到我市建立企业总部或区域运营中心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我市的,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在我市年纳税地方留成达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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