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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无故闲置超半年将被收回 租赁分标准和市场
2013-04-10 07:34:12  作者:张笑雪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这些行为可收回公房

  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成年直系亲属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原承租人死亡6个月内向出租人委托的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更名继续承租: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内;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五城区内无住房;未享受过国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一次性缴清原承租人所欠房屋租金。同一户籍内原承租人有多个直系亲属的,各直系亲属之间必须协商一致,确定其中符合国有房产承租条件的一人为新承租人。

  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如: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累计达6个月的;无正当理由房屋闲置6个月以上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可互换国有房产使用权

  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为改善住房条件,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互换国有房产使用权。互换国有房产使用权的,房屋互换双方应持书面互换协议、双方房屋合法使用凭证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使用权互换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时,除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以各区房屋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档案记载为准)及前款规定的承租人外,其他国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应自行搬离,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与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承租人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可向市房管中心申请继续承租。

  (福州晚报记者 张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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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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