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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规范房产经纪机构服务 不得以“包税”赚差价
2013-02-25 20:48:50  作者:祁正华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房产经纪机构不得通过卖方实收、中介包税费的形式,对交易当事人虚报房屋交易税费赚取差价,交易资金必须进入专项资金监管账户,经纪机构应告知并配合买卖双方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等。昨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经纪服务行为的通知》,对上述房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

  不得以“包税”赚取差价

  对于目前福州房产市场上有些房产经纪机构交易中的“包税”行为,《通知》明确规定,房产经纪机构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购(承租)进高价卖(出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经纪机构不得通过卖方实收、中介包税费的形式,对交易当事人虚报房屋交易税费赚取差价,经纪机构可将为当事人双方代交税费作为服务的一项内容,及时告知交易双方税费负担准确数额,向当事人出具相关税费凭证票据。

  《通知》将加强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监管。《通知》规定,经纪机构必须自行在银行机构开设房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得要求经纪机构在其指定的银行开设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经纪机构受委托监管交易资金的,交易资金必须进入专项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将交易资金存入企业账户、法人个人账户等非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并须在合同中注明专用资金监管账户账号。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不得擅自划转交易资金。

  不得超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存量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前,经纪机构应召集交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价格(租金)及交付方式、居间服务费、代办事项等面对面作详细说明并进行充分协商。经纪机构应当在买卖(承出租)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全面说明并居间商定合同条款,做到交易信息透明、真实。不得通过阻止买卖双方见面的方式隐瞒交易信息、隐瞒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通过操纵交易价格牟取不当利益,不得因交易双方当事人信息不对称而损害另一方权益。

  对于收取服务费用方面,《通知》规定经纪机构不得另立名目或者超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经纪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居间服务费用。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价目表,不得另立名目收取资金安全监管费等未规定的费用。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收取后期代办费等其他项目服务费用。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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