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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顶风”增加收费项目 兴业招商光大较突出
2011-06-24 09:19:58  作者:陈玲云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免除项目未涉及公众焦点

  从《通知》内容来看,免除项目并没有触及银行乱收费的核心。据记者了解,小额账户收费、跨行取款费过高等问题才是公众的焦点,但却并没有在《通知》中提及。

  据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夏绩恩曾经建议修改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取消屡遭各界广泛质疑的收费项目;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收费的具体服务项目,明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从根本上遏制商业银行乱收费的行为。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副市长吴刚也提交了 《关于清查和禁止银行乱收费行为的提案》,建议监管部门整顿银行经营秩序,进一步完善投诉、奖惩、考核、督查等制度。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李辉表示,近年来,国内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在诸如跨行取款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提醒费、银行卡年费、密码重置费等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上,几乎不征求储户的意见,从无到有,想涨就涨。不可否认,按现行“程序”,银行改变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只要提前15天上报银监会备案、提前10天在网点公示即可。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文规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益性产品、服务价格应当听证。银行调整收费项目显然也与这一精神矛盾。更何况,银行与普通企业不同,带有一定的垄断性。面对众多银行,公众其实没有多少自由选择的空间;银行在“自我设定”收费项目时是否可以多替公众利益考虑一下,收费调整之时能否征求下用户意见?

  李辉还表示,商业银行增加的服务项目应当属于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不应另行收取费用。商业银行作为具有营利性质的金融服务行业,银行与消费者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情事产生的各种义务,如银行依消费者的申请提供的销户、密码修改重置、查询服务、短信服务等义务即附随义务。与消费者建立的是有偿服务合同,基于合同关系,商业银行除依法规定为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外,应当依法履行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且有偿服务应当排除其本应承担的合同项下附随义务。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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