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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赠券消费多拒开发票 国税部门:属违法行为
2011-05-11 09:41:46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本报讯 近日不少消费者向法制今报投诉,反映他们在使用购物券、赠券消费时,商家不给开发票。

  再开发票对商家不公?

  4月27日,福州市民林小姐在福州福新家乐福购物,获得100多元的返券。5月3日,林小姐仍在该店消费,并用获得的返券抵扣了部分金额。但在开报销凭证时,林小姐发现,商家只填写了她缴纳的现金部分,并没有将返券的金额包括进去。

  林小姐向该商场客服人员询问,却被告知返券上早已注明返券金额不能开发票。林小姐这才注意到,返券注意事项上的第三条写着,“在抵用券使用期限内,凭券消费可抵扣相应购物金额,所抵扣部分不再提供报销凭证。”这让林小姐十分不解。“只要发生了购买行为,商家就应提供报销凭证。如果这部分金额不开发票,商家也有偷漏税的嫌疑。”

  林小姐向本报反映了相关情况后,本报记者随后拨打了该公司客户服务电话。一名自称是客服经理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返券或者代金券都是商家额外给予客户的优惠,并不等同于客户自己的消费,如果把返券金额也计算进去,就等于商家要缴税的实际基数增加了。在客户已经得到实惠的情况下再为返券开发票,对商家不公平。

  记者调查了解到,目前很多商家都以代金券、返券等形式促销吸引顾客,但在开发票的过程中却大多将返券排除在发票之外。

  与林小姐际遇不同,福州市民林先生遇到的是另一种情况。去年国庆期间,林先生在福州中亭国美购买了一台热水器,总价6000多元,其中4000多元用现金付款,余额使用了商场给予的促销券。但在开具发票时,商家只肯开具现金部分,对促销券的金额不计入发票中。林先生认为,不按照实际金额开发票,容易在返修等环节造成纠纷,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责任编辑: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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