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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委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实施意见
2014-12-29 14:19:53  来源:福建日报  【字号

  三、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一)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定期听取立法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立法规划和法规制定修改中的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决定。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适当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或法学专业背景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专委会委员比例。建立健全立法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对部门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法开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工作程序,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适时修改完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严格立法项目申报遴选标准,开展立法项目论证,探索开展立法前评估。创新法规起草方式,灵活运用立法机构自主起草、委托第三方起草、跨部门联合起草等方式。健全向基层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街道、社区、农村、学校和企业,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增加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征集立法项目、起草和审议法规中的作用。完善人大常委会审议机制,根据需要采取联组或分组方式,保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完善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或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个别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常态化的修改机制,定期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完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专题调研、网上征集、问卷调查等公开征求意见方式,健全听取和采纳意见反馈说明机制。重视地方立法智库建设,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三)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按照全面推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突出立法重点,合理配置立法资源。积极推动经济领域立法,制定和完善促进产业转型、科技创新、信息化建设、改革开放、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完善市场经济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推动政治领域立法,修订完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联系、预算审查监督、信访工作等规定,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立法;积极推动文化教育领域立法,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促进、文化市场和互联网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依法做好非物质文化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工作;积极推进社会领域立法,加强和规范社会服务,研究制定物业管理、食品安全等条例,完善促进老区发展法规,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制定国防教育、国防动员等条例,强化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法治保障;积极推进生态资源保护立法,制定完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湿地保护、水资源保护、河道管理、生态公益林以及生态补偿等法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

  (四)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完善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在研究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地方立法问题。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四、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一)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依法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事权和职责,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定化责任,统一制定行政权力清单,强化市县两级政府执行责任。加强行政权力合法性审查,推动各级政府事权的规范化、法制化。依法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明确行政审批权限。加强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各级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先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决策跟踪评价制度,及时跟踪并解决决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决策舆论引导机制,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决策行为及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行综合执法,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规划建设、资源环境、兵员征集等领域内探索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改革行政执法考试机制。深化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出台《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修订完善《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制定行政执法网络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在网上运行,市、县(区)政府和省直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全部进网办理,接受全程实时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责任清单,加强执法过错追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金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完善向人大报告、政协通报工作机制,加强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编制的权力清单要向社会全面公布,重点推进财政预算、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未经法定机关审定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得执行。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完善行政服务标准,规范行政服务行为。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于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严肃惩治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抓好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试点。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深化厦门海事法院和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建立立案登记制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完善和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审级制度,发挥好一审、二审、再审的不同功能。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行为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完善案件分配、流程监控、质量评查等案件管理制度。落实司法人员任职回避和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等规定,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

  (三)推进严格司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严格执行案件办理期限制度。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公众旁听庭审制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陪审案件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加强人民陪审员素质建设,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加大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陪审力度,提高台胞陪审员参与涉台案件审判的比例,在办理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性强的案件中,选任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深化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深化监狱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完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措施。保护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通过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庭审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

  切实解决执行难。健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健全涉诉信访终结移交和剥离退出机制。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探索建立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进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公众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加快推进政法系统纪工委建设,加强和改进对政法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监督,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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