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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区域范围公布 暂停部分行政审批
2014-12-29 08:36:34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目录

  序号:1

  名称: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2

  名称: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审批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3

  名称: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审批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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