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福州要闻
福建闲置超标机关资产或公开交易 收益上缴国库
2014-11-19 08:14:26  作者:何佳媛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11月19日讯 昨日,《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本省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其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并对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不得采购奢侈品

  不建豪华办公用房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十二条拟规定:“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在政府采购方面拟规定:“各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各机关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闲置、超标、经营性

  机关资产或公开交易

  在资产管理方面,拟规定:“各机关闲置、超标准配置或者用于经营的资产,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实行统一调剂或集中管理。无法调剂利用的资产,应当采取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等方式公开交易,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在机关用房方面,拟规定“各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严禁超标准或超规模建设办公用房,禁止超标准装修”、“各机关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及时交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已出租、出借的,应当交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责任编辑:黄新锦】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