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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出台 六类情形罚款1到3万元
2013-06-26 20:35:50  作者:陈玲云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水质检测工作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记者26日获悉,《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次供水,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直接向用户提供生活用水,或者通过储存、加压或者净化处理后向用户提供生活用水的供水形式。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物

  《办法》指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当与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同时进行,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改造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交付使用。建筑物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市政供水正常压力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增压设施。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商业、绿化等设施混用;设计、安装的供水设施应确保用户水压平稳、安全,不得对水质、水压、管网造成不利影响;采用高效、节能的供水设施;建筑物引入管应采用可靠的伸缩补偿装置,安装位置便于维护、管理;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严禁给水、排水管线同沟埋设;二次供水设施水箱(水池)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符合水质卫生要求,水箱(水池)不得埋设地下。

  水质检测至少每半年一次

  《办法》明确,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挖坑取土、修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化粪池等污染源;堆放垃圾、养殖畜禽;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养护储水设施、水泵、管线等二次供水设施,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安全、不间断运行; 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储水设施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频次;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水质检测工作,水质检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并于收到水质检测报告后三日内向用户公示,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水压检测工作,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由于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施工、设备维护保养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紧急抢修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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